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25)辽03破34号
申请人:鞍钢劳动服务公司异型钢管金属门窗厂管理人。负责人:隗琦
2026年1月19日,鞍钢劳动服务公司异型钢管金属门窗厂管理人(以下简称管理人)向本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,称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,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,提请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。
本院查明,企业已于2020年停止经营,无资产,无办公地点和经营场地,无人员,已无财产可供分配,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。
本院认为,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,故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后续若有财产追回的,管理人将依法追加分配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、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宣告鞍钢劳动服务公司异型钢管金属门窗厂破产;
二、终结鞍钢劳动服务公司异型钢管金属门窗厂破产程序。
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。
审判长 于淼
审判员 苑克伟
审判员 郭盈
二0二六年二月十一日
法官助理 胡春岩
书记员 杜雨柔